微信公众号,新闻侵权没商量?

业界
2014
12/05
11:42
刘翔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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绝大部分新闻侵权事件民不举官不究,侵权者或理直气壮或心存侥幸,被侵权者在权衡利弊之后大多选择沉默,或仅仅选择公开谴责。这种早在网络世界存在的 侵权很普遍、观念很混乱和追究很有限 的情况,因为微信公号的火爆更加明显。本文就主要的几种微信公共账号侵权类型进行了分类、分析,也就维权涉及相关法规进行了梳理解释。此为 反思媒体 平台近期集中围绕媒体(包括微博、微信公号等自媒体)、机构、个人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著作权方面的系列反思文章第二篇。以下为正文:

前不久,两个传统媒体的侵权事件引起笔者注意:一个是 《人物》主编李海鹏谴责香港文汇报网站剽窃人物特稿 ,另一个是 出版社告百度文库侵权,一审宣判百度赔偿35万 。前一事件中,香港文汇网毫无回应,《人物》最终不了了之;而百度文库在法律判决面前,必须向中国青年出版社给付35万元的侵权责任赔偿。这大概是网络时代新闻侵权案例的某种表征:绝大部分侵权事件民不举官不究,侵权者或理直气壮或心存侥幸,被侵权者在权衡利弊之后大多选择沉默,或仅仅选择公开谴责。这并不意味着侵权无风险,相反,有关新闻侵权的法律规定相当明确。这种早在网络世界存在的 侵权很普遍、观念很混乱和追究很有限 的情况,因为微信公号的火爆更加明显。

(香港文汇网全文转载《人物》特稿《东莞制造》,标题被换,全文14处 《人物》记者 全部被删去,仅在第二段加上 据《人物》杂志报道 ,网页没有任何作者和来源媒体的信息,亦未获得《人物》杂志授权转载。由此引发了《人物》主编李海鹏微博谴责香港文汇网,微博现已由博主删除。)

微信公号三种主要的侵权类型

侵权类型一:不注明作者、不注明来源媒体,未经授权转载他人作品。

这是一种赤裸裸地侵犯《著作权法》的行为。例如,据《广州日报》报道,2月20日,广州某摄影微信公号推送了一则名为《2013每个人身边都有 荷赛 的影子》的文章,涉嫌抄袭广州日报摄影部微信公众号GZphotos在2月19日晚11点30分推送的《每个人身边都有 荷赛 的影子》。文章标题、内容,甚至征稿宣传语都照搬不误,但却没有标明出处。需要注意的是,《著作权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本法不适用于时事新闻。也就是说,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不涉及时事新闻,但对何为 时事新闻 有明确的规定 时事新闻,是指通过报纸、期刊、广播电视、电视台等媒体报道的单纯的事实消息 。那些深度报道、专栏文章、特稿等新闻产品并不属于单纯的事实消息,不能因为它们也属于 新闻 范畴就侥幸地侵权没商量。

同类型案例并不鲜见:4月21日 腾讯思享会 微信公号首发《张鸣:辛亥革命后的民国是一锅夹生饭》,这是人民大学教授张鸣 腾讯书院 讲座的文字稿,公号特别声明: 本文系独家稿件,未经授权不得转载,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 但是,4月23日一个名为 儒风大家 的微信公号在未经 腾讯思享会 授权的情况下全文转载,并未注明文章的来源媒体,作者被改为 专业国学微信平台 , 腾讯思享会 作为版权人则被完全忽视。

侵权类型二:转载注明作者、注明出处,但未经(作者或媒体)授权。

现在微信自媒体公号的内容生产主要是这种模式。仅就笔者关注的几个自媒体公号为例,4月19日当天, 记者站 、 读诗 、 短读 、 青年特稿 等几个公号中只有 青年特稿 在文末注明 来源于《中国新闻周刊》,授权发布 。其他几个公号的文章均注明作者,却并未声明 授权发表 。

根据法律规定,这种模式也属于侵犯著作权,但是在现实中往往由于侵权自媒体分散、侵权作品数量小、被侵权媒体难以进行有效制止和维权。有时,被侵权的作者和媒体出于传播的需要也并不介意。此外还有一种情况是,先转载,再征求许可并付酬。在不少网络媒体乃至传统媒体上都能看到 请作者与我们联系,将支付稿酬 的声明。这种做法能否为媒体免责呢?2006年7月1日以前,这样做是可以的。因为法律实践中一直采取的是 法定许可制 ,即除非著作权人事先声明不许使用,媒体可以不经著作权人同意有偿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如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已在报刊上刊登或者网络上传播的作品,除著作权人声明或者上载该作品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受著作权人的委托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网站予以转载、摘编并按有关规定支付报酬、注明出处的,不构成侵权。但网站转载、摘编作品超过有关报刊转载作品范围的,应当认定为侵权。而2006年7月1日《信息网络传播权条例》颁布后,采用 权利人明示许可制 ,即《条例》第二条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将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应当取得权利人许可,并支付报酬。之前一定程度的默示许可转变为明示许可 非经许可不得转载。

2006年10月,《新京报》诉TOM网站未经授权使用其25000余篇稿件和图片,要求 公开赔礼道歉 ,并赔偿 372万元 。此案被视为 传统纸媒诉新媒体第一案 ,在刚刚实施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背景下尤为瞩目。2007年4月,《新京报》胜诉,但赔偿金数额远低于诉讼标的。

侵权类型三:不经允许摘录、整合媒体报道也属侵权。

在一些自媒体公号中,常常能看到摘编、综合多篇报道的 作品 。这种类型是否侵权?著作权包括著作人身权(发表权、署名权等)和著作财产权(复制权、发行权、改编权等),而 摘录、整合 属于著作财产权中的汇编权,从法条看也需要征得权利人的同意,才能汇编在新作品里,而只要不侵犯著作权人的权利,汇编人将拥有新作品的著作权。当然,作品中可以合理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内容,而 合理使用 的法律规定是: 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对于 合理使用 和 抄袭 的界限,往往需要在法律实践中具体判定,但征得权利人同意、注明所引作品的标题和来源必不可少。

2、侵权没商量,原因何在?

从以上分析看,法律对新闻侵权尤其是网络空间下的转载导致的侵权行为作出了明确的界定,但侵权行为并未得到遏制,反而在自媒体的背景下愈演愈烈,原因何在?

首先,侵权主体更加分散,推高诉讼成本和难度。火爆的微信公号,呈现出不同于以往的侵权特点:微信公号多由个人运营,侵权主体分散,法律诉讼效果差。大量公号未经授权即转载、抄袭他人新闻原创作品,并开始靠此赚钱。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涌接受财新网采访时称,很多微信公号 是赤裸裸的抄袭和复制 ,尚处在 强盗时代 ,微信公号侵权者 不惧怕民事诉讼,哪怕是其设计的盈利模式,也只以刑事责任为底线 。在微信时代,侵权者的普遍心态是 只要不陷入刑事责任,就大胆地侵权 。

著作权其中包括 信息网络传播权 ,未经权利人许可,通过微博、微信及其他网络传播平台转载、摘录作品属于侵权行为。知名IT与知识产权律师赵占领在接受《广州日报》采访时称,不同于以往的网络版权侵权,通过微博、微信侵权的主体更多是个人,加上作品篇幅往往不是很长,通过诉讼维权,赔偿标准不高,结果可能得不偿失。所以权利人一般不会走诉讼路线,多是向微博或者微信服务商发出侵权通知,要求服务商删除侵权内容。

其次,便利的传播渠道与内容稀缺的矛盾。原创内容是每一个媒体的 核心竞争力 ,也就是传说中的 内容为王 。在自媒体时代,海量的信息信手可得,侵权更为便利,侵权主体由传统媒体组织向个人蔓延,侵权行为更加无处不在。杜骏飞教授在接受财新网采访时认为:新媒体环境下传播 渠道优势 与 报道资源劣势 相遇后,形成了传媒生态圈的 剪刀差效应 ,这是导致近年来媒体深度报道屡遭侵权的重要原因。 在中国新闻界,深度报道屡被侵权,究其原因,由于缺乏新闻竞争的法治规范,媒体违规成本低而维权成本高,想要赢得一个干净的媒体环境可说是举步维艰。另一方面则是由于新媒体自身的特性。作为强势发布平台的一些新媒体在深度报道领域本来就缺少必要的报道资源储备,加之其既想吸引读者,又想节约取得第一手信息或撰写深度报道的成本,此时,用变相剽窃等洗稿手段无疑是最 高效 的。

过度发达的传播平台、相对有限的报道资源和更为稀缺的优质生产者,由此带来的不均衡态势是侵权频发的深层原因,这大概也是在经历了人人面前都有一个麦克风式的狂喜之后,我们必须重新面对的关于自媒体时代的现实。

作者_刘翔宇,南京大学新闻传播学院硕士研究生。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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