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fo小黄车”与“小黄车”商标权属之争

O2O
2017
11/09
01:44
林平 曾雅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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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fo小黄车”与“小黄车”商标权属之争_O2O_电商之家

11月8日,北京海淀法院开庭审理“ofo小黄车”与“小黄车”商标权属之争。

今年7月底,自称系“小黄车”商标所有权人的数人(上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数人科技”),一纸诉状将“ofo小黄车”的商标所有人北京拜克洛克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拜克洛克公司”)诉至法院,认为“ofo小黄车”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要求赔偿经济损失300万元以及公证费等相关费用12万余元。

法庭上,被告拜克洛克公司辩称,该公司对“小黄车”商标使用在先,原告系恶意抢注,借助诉讼牟利。该公司还认为,其使用“ofo小黄车”标识的商品服务与原告涉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或服务并不存在相同或类似,不会致使公众产生混淆或误认。

“小黄车”商标所有人:“ofo”侵犯商标专用权

工商信息显示,曾用名“咔扑(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数人科技成立于2013年5月22日,经营范围包括软件开发、软件制作及应用服务;计算机网络、智能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自有研发产品的技术转让等。

2015年12月,数人科技曾推出一款名为“小黄车”的软件,定位为“修车神器”,并在其同名微信公众号中介绍了详细用途。截至目前,该公众号中显示仅有此一篇文章推送。

数人科技诉称,该公司就“小黄车”文字商标在第9类和第38类上进行了商标注册,对上述注册商标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且这些商标均处于有效期内。庭上,原告方出示的证据显示,上述商标申请日为2015年7月,有效期为2016年9月至2026年9月。

“被告所使用商标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小黄车’商标在读音和含义上相同,中文字形上不存在明显差异,构成近似商标。”数人科技表示,拜克洛克公司于2017年5月将品牌名称从“ofo共享单车”更改为“ofo小黄车”,并在App名称、App详情介绍、App启动界面以及官方广告宣传等活动中持续多次地予以使用,“不论是主观还是客观上都构成了商标法上的使用行为,涉嫌侵权。”

“被告一系列的使用、宣传、促销活动,使得相关公众产生误认,割裂了‘小黄车’与原告之间的联系。”数人科技因此认为,其利益严重受损。

“ofo小黄车”:使用在先,原告系恶意抢注

拜克洛克公司在答辩中指出,2014年初,该公司创始人创立“ofo共享单车”,并于2014年4月3日登记注册小黄车(北京)数据服务有限公司,经营范围包括技术开发、自行车租赁等。

“被告在先使用‘ofo共享单车’、‘小黄车’,原告应当知晓,其在后申请注册‘小黄车’商标没有合理的事实依据。”拜克洛克公司称,在数人科技申请注册“小黄车”商标前,该公司已经在市场上推出“黄色自行车”,大量媒体的宣传报道均以“小黄车”称呼“ofo共享单车”,且2015年6月19日起该公司已经在微信公众号中主动突出使用了相关标识。

基于此,拜克洛克认为,数人科技后申请注册“小黄车”商标的行为,不应当属于巧合。原告在申请注册‘小黄车’商标后,截止起诉前,无论在软件还是通讯服务上均未真实进行商标性使用。”

拜克洛克公司还提出,数人科技“小黄车”提供的是“汽车修理”服务,被告使用“ofo小黄车”标识的商品服务与原告涉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或服务并不存在相同或类似,不会致使公众产生混淆或误认。

历经4个多小时庭审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双方均表示将考虑是否同意法庭主持调解。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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