葛甲到底能不能骂阿里?

业界
2014
12/05
11:44
赵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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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阿里与葛甲名誉权纠纷案

据媒体消息,阿里巴巴公司认为自媒体人葛甲撰写的文章侵犯了自己的名誉权,将葛甲告上法庭,9月23日在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个上市公司、大公司认为他人写的文章侵犯自己的名誉权而起诉到法院的,阿里巴巴不是第一人,之前已经有富士康起诉过《第一财经报道》的记者。如何看待这起诉讼,我们究竟还能不能批评阿里巴巴这样的公司呢?本文将做一个法律上的探讨。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规定: 公民的名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 可见,根据法律规定公民个人和法人都有名誉权,如果认为自己的名誉权被侵犯都可以提起诉讼,进行维权。所以,阿里巴巴公司如果认为葛甲用写文章的方式侵犯了自己的名誉权,到法院起诉葛甲一点问题都没有。法院会对事实进行审查,对是否侵犯名誉权做出判决。在法院做出判决之前,我们不妨做一个推测:葛甲究竟有没有侵犯阿里巴巴的名誉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对保护法人名誉权的问题做出了更为具体的规定,该意见第140条规定: 以书面、口头等形式诋毁、诽谤法人名誉,给法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法人名誉权的行为 。从这个规定上来看,认定侵害法人名誉权至少需要满足两个要件:1、以书面、口头等形式诋毁、诽谤法人名誉;2、给法人造成损害的。我们不妨一一进行分析。

首先,葛甲有没有以书面、口头等形式诋毁、诽谤阿里巴巴公司的名誉呢?

根据《新华字典》的解释,诋毁是恶意毁谤、破坏的意思,诽谤是无中生有,说人坏话,毁人名誉的意思。也就是说,无论是诋毁还是诽谤,有一个前提是:歪曲事实。

葛甲的文章可以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事实,一部分是评论。对于评论部分,本文认为不应该列入法院审理的范围,理由有二:

一、我国《宪法》规定了公民有言论自由,既然公民有言论自由,就有对社会上各种事件、各色人等从自己主观出发进行评价的权利。不但是权利,还是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无论是公民的名誉还是法人的名誉,都来源于言论自由。如果大家不能自由说话,谁去评价某公司或者某公民的名誉好还是名誉坏呢?无人评论,名誉从何而来?当然,言论自由与保护名誉权天生可能冲突,因为人们可能会对他人进行批评,如果这种批评是毫无事实根据的、是歪曲事实的,则会侵犯他人名誉权。但是,如果批评是有事实根据的,关键还是去看事实根据是否存在故意歪曲。本案中,葛甲的文章基本上是根据一些新闻、媒体消息进行的评论,有事实根据,那么就要看这些事实根据是否存在歪曲了。

葛甲的文章中有些词语比较犀利,比如 淘宝是假货集散地 这家公司原本很黑,后来也很黑,未来也会很黑 等词语,如何看待呢?本文认为,既然是批评,肯定不是好听的话。如果允许批评,那么就要允许这些不好听的话的存在。从保护言论自由的角度出发,应该给批评性词汇更大的容忍。结合本案,阿里巴巴已经是全球第二大、中国第一大网络公司,属于 名企 。名人、名企涉及的事件引起的话题往往是公共话题,公共话题应该容忍更多犀利的声音。审判中,阿里巴巴也承认淘宝上 一小部分假货 ,那么他人评论 淘宝是假货集散地 可能有些夸张,但在合理范围内。类似此类评论,本文认为均不构成侵犯名誉权。

二、法院没有能力也不应该对评论做出评价。每个人都有自己的想法,各行各业的专家都会有专家意见。法院不是通才,没有能力判断哪种评论是正确的、哪种评论是错误的。即使法院有这种能力,也不能评价。因为一旦法院对言论是否正确、得当做出了评价,意味着只有法院就有了认定公民评论正确与否的权力。那么,公民将失去言论自由的权利。本案中,无论葛甲做出的评论是否正确、错误甚至荒谬,法院都不能对其评论做出评价。

那么,葛甲有没有 歪曲事实 呢?这涉及葛甲对事实的审查义务问题。如果葛甲仅仅是道听途说,而道听途说的 事实 又与真正的事实相距甚远,葛甲对此 事实 进行评论,涉嫌没有尽到对事实的审查义务。那么作为个人,葛甲对事实的审查义务到哪里是边界呢?本文认为,自然人能力有限,不应该对自然人科以过高的审查义务,只要有一定的依据即可。比如,有新闻媒体进行了报道等。如葛甲《阿里巴巴是这样对付国际奢侈品牌商的》一文,事实引用自华尔街日报,如果华尔街日报真的进行了这样的报道,本文认为葛甲的审查义务就尽到了。

其次,葛甲的行为有没有给阿里巴巴造成损害呢?

阿里巴巴认为葛甲的行为给阿里巴巴造成了损害,主要有两点:1、虽然阿里巴巴的业绩并未因此下滑,但这些文章客观上损害了阿里业绩的上升;2、葛甲的文章有可能影响阿里巴巴上市,幸亏主流公众的信任,阿里巴巴最终上市成功。

这里有两个问题:1、这些损害必须是已经发生的损害;2、应该有相应的证据证明。可能影响上市,只是一个猜测,不能称之为 损害 。而损害了业绩上升,的确是一个损害,不过不能仅仅说说而已,需要一定的证据来证明。现在仍然不知道阿里巴巴方面提供了哪些证据来证明葛甲的文章影响了阿里巴巴业绩的上升,不得不说,这种事实是很难用证据来证明的。而如果不能够证明,法院则无法认定存在损害,还是不能判决葛甲侵犯了阿里巴巴的名誉权。

通过以上的分析,本文认为如果判决葛甲侵犯阿里巴巴公司的名誉权则一定要慎重,这关系到以后我们能否自由批评这些名企的问题,即我们以后还能不能在文章里 骂 阿里巴巴公司这样的名企,如果我们的文章里出现了几句过火的话,是否面临着被认定为侵权的风险。名誉权虽然重要,但是言论自由权利更为重要!

以上仅仅是根据一些媒体报道的事实进行的分析,如有与法院认定的事实有不同之处,还要以法院认定为准。如有谬误,欢迎批评指正,不胜感谢!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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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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