葛爽向颜乔发出律师函, 阿里苏宁公关总监微博战升级

业界
2014
12/05
11:43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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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悉,苏宁云商品牌部媒介总监葛爽已就 阿里巴巴集团公关部总监颜乔有关微博报道侵犯名誉权 一事聘请律师维权。据了解,葛爽代理律师已于今日中午向阿里巴巴公关总监颜乔寄发律师函,要求其在新浪微博、人民网首页、新华网首页上置顶或显著位。

葛爽代理律师已于今日中午向阿里巴巴集团公关部总监颜乔寄出律师函

颜乔发布的有关葛爽与葛甲 兄妹 言论的微博

8月9日消息,阿里与苏宁两大电商巨头的公关总监微博大战再度升级, 蓝鲸TMT独家获悉,苏宁云商品牌部媒介总监葛爽已就 阿里巴巴集团公关部总监颜乔有关微博报道侵犯名誉权 一事聘请律师维权。据了解,葛爽代理律师已于今日中午向阿里巴巴公关总监颜乔寄发律师函,要求其在新浪微博、人民网首页、新华网首页上置顶或显著位置发表公开赔礼道歉及澄清声明。

此前8月7日,微博认证名为阿里巴巴集团公关部总监的颜乔发布长微博称,已经实名向国家有关部门举报《IT时代周刊》,指该杂志及其下属网站IT商业新闻网长期对阿里巴巴进行 舆论胁迫及恶意侵害商誉 。该微博在发布后引发业内一片哗然。

当日晚间,《IT时代周刊》在其官方微博中对此回应称, 从未授权任何人、任何机构代表本刊与阿里巴巴集团进行 保持密切业务关系 之行为,博文中所谓的 不当诉求 ,纯属子虚乌有。同时称,将于近日向法院对颜乔提起法律诉讼。

针对《IT时代周刊》的回应和声明,颜乔很快在微博进行了回应:一、本人欣然应诉,乐见真相大白;二、当 新闻 变成贵杂志数百万字恶意侵犯商誉文章的伪装时,你已经自动失去了以新闻为名保护自己的资格;三、不必色厉内荏,建议贵杂志还是去跟司法机关以及主管部门去解释吧;四、呵呵。

就在颜乔与《IT时代周刊》的相关微博被炒得火热之时,颜乔于8月7日17:26发布的另一则微博也引发了业内的极大关注。颜乔发布的微博称, IT时代周刊总编辑曹健发刊词:苏宁云商公关负责人葛爽是我新近认识的。这个北京女孩给我的感觉是,柔弱的外表下有着非常执着的内心。而当葛告诉我,她的公关团队只有3个人时,我真的感到非常惊讶。(我真的感到非常惊讶,不是四个人么?葛甲老师不算?) 。该微博同时配发了 某IT时代周刊为苏宁公关总监葛爽颁发年度传播大奖 和 苏宁公关总监葛爽系葛甲妹妹的三方关系图 2张图片。

此后,葛爽于8月8日中午发表声明正式否认了与葛甲的兄妹关系。葛爽在声明中称,第一,这是一篇严重失实的谣言,本人与葛甲先生没有任何亲属关系。第二,鉴于阿里公关总监颜乔的不实言论已构成严重诽谤,现要求颜乔在本微博刊发后两小时内,自行删除原微博,24小时内刊登富有诚意的致歉微博,48 小时内向此前参与转发的微博逐一转发澄清致歉。第三,本人将视阿里公关总监颜乔对其造谣行为的悔过态度、消除诽谤行为恶劣影响的社会效果,保留进一步诉诸法律手段的权力。

据蓝鲸TMT了解,颜乔在葛爽发布声明之后即删除了与其有关的 兄妹 微博,同时转发了葛爽有关此事严正声明的微博,并针对名为@胖同学 我是颜乔我就不删啊,颜乔没说是亲属吧!关系好的不一定是亲兄妹,亲兄妹不一定肯帮忙!是否有利益关系,是否有利益输送?贵圈里人都知道吧 的评论表示 删还是要删,我是没讲他们是亲兄妹,但容易引起误导。

今天中午,葛爽就 阿里巴巴集团公关部总监颜乔有关微博报道侵犯名誉权 一事正式聘请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宗炜向颜乔寄发律师函,要求颜乔在此律师函发出后的48小时内在新浪微博、人民网首页、新华网首页上置顶或显著位置发表公开赔礼道歉及澄清声明,并要求同时至少@原不实微博内发表评论的加V认证用户200人以上。(张乐)

附律师函原文:

致:阿里巴巴集团公关部总监颜乔先生

关于:不实微博报道侵犯名誉权

本律师受苏宁云商集团品牌部媒介总监葛爽女士的委托,就此前你在新浪微博上发布的不实报道发送本函。

本函所指不实报道具体包括:

2014年8月7日,你发布的微博中声称 不是四个人么?葛甲老师不算? 并同时配图标注 葛爽女士,葛甲妹妹,苏宁公关总监 。

此后,你在2014年8月8日发布的微博承认存在上述微博存在重大误导: 删还是要删,我是没讲他们是亲兄妹,但容易引起误导 。

经核实,本律师认为上述微博有如下不实之处:

葛爽女士与葛甲先生无任何血缘关系,并非兄妹;

葛甲先生并非苏宁云商公关部门员工。

本律师代表葛爽女士向你郑重要求:

1. 在本函发出后的48小时内立即删除上述微博及相关评论;

2. 在本函发出后的48小时内在新浪微博、人民网首页、新华网首页上置顶或显著位置发表公开赔礼道歉及澄清声明,道歉内容应包括: 本人虚构葛爽女士为葛甲妹妹,虚构葛甲为苏宁云商公关团队成员,主观上存在过错,侵害了葛爽女士的名誉权。本人就此不实报道郑重向葛爽女士赔礼道歉,愿意承担一切法律后果

3. 上述声明应至少连续刊登不少于10日;

4. 上述声明应同时至少@原不实微博内发表评论的加V认证用户200人以上。

如你在收到本函后未能如期按实履行上述行为,葛爽女士将随时采取进一步的法律行为追究你的侵权责任。

特此函告。

宗炜律师

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

2014年8月9日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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