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8日消息,今日,全国首例财产侵权纠纷案在开庭审核。本次庭审法院正式确认了比特币的 虚拟财产 属性,而这也是中国法院首次对于比特币等数字货币虚拟的财产属性进行认定。
杭州互联网法院认为,从财产的构成要件看,首先,比特币具备财产的经济性或价值性,比特币通过 矿工 挖矿 生成的过程及劳动产品的获得,凝结了人类抽象的劳动力,可以通过金钱作为对价转让、交易、产生收益、对应持有者在现实生活中实际享有的财产,具有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
杭州互联网法院同时指出,比特币具有财产作为权利客体需具备的价值性、稀缺性、可支配性,应认定其虚拟财产地位。
据《》了解,现通行的《民法总则》已确立了网络虚拟财产是受法律保护的,但我国法律法规对互联网环境中生成的比特币等虚拟货币之属性尚无明确规范。
另外,中国人民银行等部委曾发布文件否定 虚拟货币 作为货币的法律地位,但并未对其作为商品的财产属性予以否认,《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中亦提到 从性质上看,比特币应当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 。
有业内人士指出,在这起案件审理过程中,杭州互联网法院首次对比特币的虚拟财产属性进行较为全面的论述。这对于未来比特币等其他虚拟货币而引发的纠纷和争议的处理,具有非凡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