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30日消息,今日上午,最高人民检察院牵头会同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今日正式印发施行《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在新闻发布会上,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研究室副主任缐杰表示,区分平台业务是互联网创新还是实施非法集资犯罪行为的主要界限,在于其是否具有非法集资的 非法性 特征。
《意见》明确办案机关认定 非法性 应当以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作为依据,可以参考央行、银保监会、证监会等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部门规章或者国家有关金融管理的规定、办法、实施细则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予以认定。
针对P2P网络借贷的问题,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缐杰表示,现行部门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均明确,P2P网络借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P2P网络借贷平台仅提供信息交互、撮合、资信评估等中介服务,不得设立资金池,不得发放贷款,不得非法集资,不得代替客户承诺保本保息,不得通过虚构、夸大融资项目收益前景等方法误导出借人,不得从事线下营销。违反相关禁止性规定,打着P2P网络借贷平台旗号,实施非法集资活动,其行为具有 非法性 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