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关于 不确定性 的分析,均基于现行信用卡运行规则,如信用卡必须由银行发行、如信用卡激活之前必须面签等等。不过,规则是用来打破的,这是创新的意义所在。信用卡的一些现行规则,未必就是最优选择。
分两点进行辩证解析。
第一点,信用卡与信用卡属性。
不妨从信用卡的诞生说起。1949年,美国人弗兰克 麦克纳马拉一次用餐消费时忘记带钱包,店家基于对老顾客的信任,允许其 先赊销、后还款 。受此启发,弗兰克创立了大莱俱乐部(DinersClub),向会员提供可证明其支付能力的卡片(大莱卡的前身),凭此卡片可在俱乐部拓展的商户进行记账消费,由俱乐部负责后续清结算工作,这便是信用卡的雏形。
从商业属性上看,信用卡起源于消费过程中的赊账问题。从金融属性来看,信用卡可拆解成两部分:支付属性(可直接用于支付)和信用属性(隶属于贷款范畴)。
从拆解组合角度看,信用卡可拆解为支付属性和信用属性,反过来,把支付属性产品和信用属性产品捆绑使用,就能表现出信用卡的特征,融合消费贷和银行二类户的虚拟信用卡就是典型。
消费金融公司、小贷公司都可发行信用属性的金融产品(即贷款),只要法律不禁止这类产品与支付账户捆绑,就不能杜绝因捆绑产生的信用卡属性。
所以,在监管层面,固然可以明确要求信用卡为银行专属产品,却无法否认不同产品组合在一起所表现出的信用卡属性。
事实上,就信用卡发行主体来看,国内虽默认由银行发行,但在国际范围内看,商业银行是主流的发卡机构,独立公司和实业集团也一直是重要的发卡力量。
第二点,信用卡面签问题。2011年发布的《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明确要求, 对首次申请本行信用卡的客户,不得采取全程系统自动发卡方式核发信用卡 。于是,面签作为强制要求,内化于信用卡业务流程之中。而虚拟信用卡模式下,面签并非必要程序,这才有监管套利的忧虑 让银行信用卡业务在竞争中处于劣势。
其实,自从互联网贷款出现后,这种监管套利就一直存在。同样是信贷产品,互联网贷款可线上全自动操作,信用卡却需要面签,不同样也让信用卡在竞争中处于劣势吗?
消除监管套利很有必要,但就这个案例来看,要消除监管套利,不应是强制所有信贷类产品都要面签,而应重新审视信用卡面签的必要性。
面签的存在,可有效控制欺诈风险 人与人之间见个面,足以过滤掉大多数欺诈风险。但科技在进步,金融机构反欺诈能力有了长足进步,人脸识别技术的成熟也为面签提供了可替代方案,面签作为防风控手段的必要性基石,正一点点地松动。
未来,金融业务面签松绑应是大趋势。届时,关于虚拟信用卡的监管套利问题(集中于面签环节),也就不复存在了。